僉造詞
「僉」字的造詞
- 僉都御史
官名。明代都察院官員,地位次於左右副都御史。 官名。明代都察院設有此職,位在副都御史之下僉都御史王用汲。——《明史》
- 僉然
1.和諧貌。 2.猶皆;都。
- 僉謀
眾人籌畫。
- 僉票
舊時官府簽發的催辦公事或傳人到案的憑證。
- 僉士
奸人;小人。僉,通「憸」。
- 僉解
受簽解送,負責解送。
- 僉院
1.即宋之簽書院事,位在樞密副使之下。 2.元時,宣政院﹑宣徽院﹑太常禮儀院﹑太醫院等亦設有此職。 3.明時亦稱都察院僉都御史為僉院。
- 僉同
一致贊同。
- 僉人
小人。
- 僉判
1.即簽判。簽書判官廳公事的簡稱。為宋代各州幕職,協助州長官處理政務及文書案牘。 2.指做僉判官。 3.簽名並作判詞。
- 僉諧
1.《書.舜典》記帝舜征詢意見以任命臣工之事,多有「僉曰」﹑「汝諧」之語,後遂以「僉諧」謂遴選﹑任命朝廷重臣。 2.指共同認定,一致認可。
- 僉小
小人。
- 僉允
公允。
- 僉壬
小人;奸人。僉,通「憸」。
- 僉贊
協助。
- 僉尾
在文書末尾簽名表示負責。
- 僉事
1.官名。金置按察司僉事。元時諸衛﹑諸親軍及廉訪﹑安撫諸司,皆置僉事。明因之,都督﹑都指揮﹑按察﹑宣慰﹑宣撫等,皆有僉事。清初沿用,乾隆時廢。 2.北洋軍閥統治時期中央官署中的中級官員。
- 僉議
1.眾人的意見。多用於群臣百官。 2.共同商議。
- 僉望
眾望。
- 僉妻
清律規定,處流刑者,妻妾應隨同前往,謂之僉妻。乾隆二十四年停止。詳見《清史稿.刑法志二》。
- 酥僉
見「酥簽」。
- 朝僉
朝命。
- 點僉
查點檢驗。
- 輪僉
輪流派遣。僉,通「簽」。
- 面僉
(書畫)封面上的題簽。
- 詢謀僉同
指咨詢和商議的意見都一致。